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縣城)和村鎮建設統計數據質量控制細則》和省統計局《提高統計數據質量防范統計違法行為發生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工作,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條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全規章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責任人員、具體責任,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
第二章 統計法治建設
第四條增強各級領導班子統計法治意識。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認真將《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納入黨組理論學習內容,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關于統計工作重要文件和統計法律法規,每年研究聽取統計工作不少于1次。
第五條強化統計人員統計法治意識。加強對統計人員法律法規培訓、職業道德教育。統計業務培訓內容必須包含統計法律法規知識,且統計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學時。
第六條加強統計調查對象法治宣傳。將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計工作會議必需議題,布置統計工作同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形成法治宣傳教育與統計業務同步開展的工作機制。
第三章 統計基層基礎
第七條推進統計隊伍建設。鞏固首席統計員制度,明確承擔部門統計任務的職能機構,配齊配強統計人員,保障統計隊伍相對穩定。
第八條提升統計人員業務能力。支持統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次,特別是新進單位統計人員要及時跟進培訓到位,確保統計工作的延續性、穩定性。
第九條加強統計數據運用能力。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分析,準確把握行業經濟運行特點,及時發現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提出針對性對策建議。
第十條明確統計數據報送主體。按照城鄉建設行業統計數據涉及的相關部門,確定報送主體。各報送主體應按照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數據。
第十一條嚴格報送程序規范化。規范統計報表報送流程,填報人員、統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對填報、審核、簽署的統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統計數據質量
第十二條加強源頭數據管理。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范圍、口徑、計算方法。督促調查對象規范設置統計臺賬,確保數出有據。
第十三條建立統計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召開行業統計聯席會議,促進部門間溝通協調,實現統計信息資源共享,形成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合力。
第十四條強化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完善數據質量全流程管控,做好主要指標基礎數據和關聯數據合理性、平衡性、協調性審核,對異常波動數據開展原因分析,加強與同級統計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數據的比對,提高統計數據準確性。
第十五條規范統計數據發布。加強對外提供數據管理,數據發布應統一出口,未經審定數據不得對外發布。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基層統計單位不定期開展統計工作現場核查,并對核查結果進行通報,推廣基層統計工作典型經驗做法。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全面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認定存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及時將有關責任人處分處理結果報本級組織部門,在任職考察和干部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